醫療衛生領域廉潔知識問答
1.什么是職務犯罪?
答:職務犯罪有狹義說和廣義說兩個含義。狹義上指的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實施的應當受到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包括貪污賄賂犯罪和瀆職侵權犯罪;廣義上則泛指有職務的人利用職務實施的應當受到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包括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和非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
2.貪污賄賂犯罪包括哪些罪名?
答:貪污賄賂犯罪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單位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等。
3.公立醫療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如何認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下簡稱《刑法》)第93條規定:“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醫療衛生機構中,具備“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包括:一是衛計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此類人員一般是公務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二是醫療機構單位領導和部門負責人等具有職務的人員;三是受委托或者協助從事公務的一般工作人員。
2006年6月29日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第7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醫生屬于《刑法修正案(六)》中規定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醫生的工作職責是治病救人,行使處方權一般不認定為從事公務,因此普通醫生具有“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
4.我是一名醫生,又不是公職人員,和職務犯罪沒有關系吧?
答:醫療機構中存在“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兩類主體,不同的身份主體實施了同樣的犯罪行為會構成不同的罪名。如同樣是收受賄賂,國家工作人員會構成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則會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但無論是哪一種身份主體,只要有職務、有權力,就會有職務犯罪的風險,普通醫生的處方權也是一種權力。
5.什么是貪污罪?
答:《刑法》第382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前兩款所列人員”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6.針對醫療機構的商業賄賂問題,法律上有沒有具體規定?
答: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對醫療機構的商業賄賂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醫療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采購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銷售方財物,或者非法收受銷售方財物,為銷售方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醫療機構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7.《刑法》對受賄罪是如何規定的?
答:《刑法》第385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8.業務往來中,有些供應商采用返點、給回扣的促銷方法,在一些行業收受“回扣”成為“行業規則”,如何看待這種現象?
答:經濟活動中,銷售方為推銷產品,常采用“返點”、“回扣”、“提成”等優惠促銷方法。如果此類回扣計入單位財務賬目,是正常的市場行為;如果這部分回扣在帳外暗中裝入個人腰包,則是受賄行為。刑法第385條第二款對此有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9.何種行為會構成受賄罪?
答:《刑法》對受賄罪的認定,采取“數額+情節”的標準,即“受賄數額較大”或有“其他較重情節”,檢察院即可對其立案追究刑事責任。“受賄數額較大”的標準是受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
具體到醫療衛生系統,符合國家工作人員條件,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采購活動中,索取銷售方財物,或者非法收受銷售方財物,為銷售方謀取利益,收受財物達到3萬元以上,或者收受財物達到1萬元以上,同時具有“其他較重情節”八種情形之一的,構成受賄罪。
10.受賄罪立案標準中,“其他較重情節”具體包括哪些情形?
答:2016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此作出規定。受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3萬元,具有以下情形的,應認定為“其他較重情節”:
(1)曾因貪污、受賄、挪用公款受過黨紀、行政處分的;
(2)曾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追究的;
(3)贓款贓物用于非法活動的;
(4)拒不交代贓款贓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致使無法追繳的;
(5)多次索賄的;
(6)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失的;
(7)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的;
(8)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11.甲為逃避處罰,每次受賄金額都在千元以下,多年累計才達到3萬元。是否可以對甲追究刑事責任?
答:可以追究甲刑事責任。《刑法》及司法解釋均明確規定:“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累計計算受賄數額。”
12.受賄罪的量刑標準是什么?
答:《刑法》第383條、386條對受賄罪的處罰作出規定:受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受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受賄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受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3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受賄數額在3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受賄罪(貪污罪)量刑表(單位 萬元)
數額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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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額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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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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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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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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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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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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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額+情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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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較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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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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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特別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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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且具備貪污罪六種情況(受賄罪八種情況)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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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且具備貪污罪六種情況(受賄罪八種情況)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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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00且貪污罪六種情況(受賄罪八種情況)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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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 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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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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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并處20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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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或者死刑,并處50萬元以上犯罪數額二倍以下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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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刑法》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如何規定的?
答:《刑法》第163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作出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4.對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是什么?
答: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立案數額是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立案數額的2倍,即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在6萬元以上,或者2萬元以上、具有其他較重情節的,即可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15.甲向乙承諾會使用乙代理銷售的產品,乙送給甲現金10萬元作為感謝,但最終因某種原因甲所在單位并未使用乙公司產品。甲被檢察機關調查時,以自己并未給乙謀取利益為理由,辯解自己不構成受賄。甲的辯解是否成立?
答:“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之一,具有以下情形的,均應認定為“為他人謀取利益”:
(1)實際或者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2)明知他人有具體請托事項的;
(3)履職時未被請托,但事后基于該履職事由收受他人財物的。
國家工作人員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級關系的下屬或者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人員的財物價值3萬元以上,可能影響職權行使的,視為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
因此,甲的行為屬于“承諾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16.某單位部門負責人甲接受供應商乙給予的財物5萬元,另一部門負責人丙向乙主動索取財物5萬元。甲和丙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時,處罰是否一樣?
答:我國《刑法》第386條規定:“索賄的從重處罰”。因此,雖然甲和丙受賄數額一樣,但丙有索賄情節,在司法認定上丙的刑事責任會重于甲的刑事責任。
17.某單位的部門負責人甲決定收受供貨商乙的回扣,大額回扣未計入單位大帳,而是用于提高部門所有人員的福利,因為甲沒有將回扣獨吞裝入自己腰包,是不是可以不承擔刑事責任?
答:這種情況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一是如果收受“回扣”是經部門研究決定,以部門的名義收受,則成立單位受賄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387條規定對單位受賄罪作出規定,“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是如果部門負責人私下收受回扣,部門其他人員并不知情,則該部門負責人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應承擔刑事責任。收受賄賂之后就完成了受賄罪的既遂,事后如何處理受賄財物不影響受賄犯罪的認定,只是在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18.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哪些形式?
答: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數額,以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數額計算。
19.如果收受銀行卡,卻并沒有實際取出或消費,是不是不算受賄?
答:收受銀行卡的,不論受賄人是否實際取出或者消費,卡內的存款數額一般應全額認定為受賄數額。使用銀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給予銀行卡的一方承擔還款責任,透支數額也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20.如何認定以借為名的受賄?
答:有的犯罪嫌疑人為了規避風險,采取以借為名,給行賄人打借條的方式來掩飾受賄之實。在司法實踐中,受賄人利用職務之便,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采取借款的方式收受請托人賄賂,而實際并沒有歸還的打算和意思表示,依法應當認定為受賄行為。
21.某單位領導甲的兒子結婚,乙為保持甲單位繼續使用其提供的產品,便以賀禮之名送給甲價值十萬元的財物,甲與乙兩人自小認識曾是同學。甲應如何應對?
答:這涉及到賄賂與饋贈如何區分的問題。在辦理商業賄賂犯罪案件時,司法機關主要結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綜合判斷該行為是賄賂還是饋贈:(1)發生財物往來的背景,如雙方是否存在親友關系及歷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來財物的價值;(3)財物往來的緣由、時機和方式,提供財物方對于接受方有無職務上的請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提供方謀取利益。
顯而易見,甲乙之間存在業務往來,甲的職務對乙的產品供銷具有影響,乙贈送財物價值已超過正常人情往來的范圍。甲應婉拒乙的財物,否則會構成受賄罪。
22.甲所在單位長期使用乙銷售代理的產品,乙聽說甲有一輛大眾帕薩特二手車,便以60萬元的價格從甲手中購得車輛,當時該車市場估價17萬元。甲賣車的行為如何認定?
答:甲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屬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簡稱《意見》)作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1)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房屋、汽車等物品的;
(2)以明顯高于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的;
(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的。
受賄數額按照交易時當地市場價格與實際支付價格的差額計算。
前款所列市場價格包括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不針對特定人的最低優惠價格。根據商品經營者事先設定的各種優惠交易條件,以優惠價格購買商品的,不屬于受賄。”
本案中,交易差額款43萬元應認定為甲的受賄金額。
23.乙為獲得在甲的單位長期供貨的資格,便以讓甲入股自己公司的方法拉攏甲,甲并未實際出資該公司,未參與該公司的經營管理活動,雙方也未約定股份份額。年底,乙以股份分紅名義給甲50萬元。甲的行為如何認定?
答:甲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屬于“以收受干股形式受賄”的情形。干股是指未出資而獲得的股份。《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賄論處。進行了股權轉讓登記,或者相關證據證明股份發生了實際轉讓的,受賄數額按轉讓行為時股份價值計算,所分紅利按受賄孳息處理。股份未實際轉讓,以股份分紅名義獲取利益的,實際獲利數額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因此,該案中,50萬元應認定為甲的受賄金額。
24.乙為獲得在甲的單位長期供貨的資格,為甲出資100萬元與自己公司進行合作投資。甲的行為如何認定?
答:甲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乙為甲出資的100萬元應認定為受賄金額。《意見》對此有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由請托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的,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為請托人給國家工作人員的出資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合作開辦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資的名義獲取“利潤”,沒有實際出資和參與管理、經營的,以受賄論處。”
25.甲的單位使用乙供應的產品,乙聽說甲想學著炒股,便提議代甲炒股,甲聽說乙通過炒股賺了大錢,欣然同意了乙的提議,向乙提供10萬元。誰知股市大盤動蕩,雖經乙努力仍僅保住股本而已。甲見未賺到錢對乙頗有怨言并索要補償,乙鑒于甲是產品招標小組成員,便以股票收益的名義送給甲5萬元,甲“心領神會”收下現金。甲的行為如何認定?
答:甲的行為構成受賄罪,5萬元應認定為受賄數額。《意見》對“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收受賄賂”作出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的,以受賄論處。受賄數額,前一情形,以“收益”額計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額與出資應得收益額的差額計算。”
26.某單位采購主管甲雖然牌技差,但喜好與供應商們有償“摜蛋”,每局賭資在千元以上,供應商為疏通關系故意輸牌,甲半年時間通過“摜蛋”贏了40萬元。甲的行為如何認定?
答:甲的行為構成受賄罪,40萬元應認定為受賄數額。《意見》對“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作出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構成受賄。”實踐中會通過以下因素來區分賄賂與賭博活動、娛樂活動的界限:(1)賭博的背景、場合、時間、次數;(2)賭資來源;(3)其他賭博參與者有無事先通謀;(4)輸贏錢物的具體情況和金額大小。
27.乙在某單位推銷產品時了解到,對產品采購有話語權的甲有件煩心事,甲的兒子畢業后在家當起了“啃老族”,打打游戲上上網,日子無聊也逍遙。乙向甲提議讓其子來自己公司上班,甲表示同意。甲的兒子受不了上班的拘束,僅在乙的公司掛個名并未實際上班,每月照舊領取薪酬5000元。甲感念乙對其兒子的照顧,幫助乙在產品招標活動中順利中標。甲的行為如何認定?
答:甲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甲的兒子在乙公司領取的“工資收入”應認定為甲的受賄金額。《意見》對“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形式的受賄”作出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托人以給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的,以受賄論處。” “特定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關系的人。
28.乙為銷售產品想向甲行賄,甲看到十八以來黨中央對反腐工作高度重視,害怕收錢會丟官去職,但又舍不得到口“肥肉”,便暗示乙以投資的名義向自己妻弟的餐廳注資,乙心領神會地與甲的妻弟聯系,并給甲的妻弟100萬元。甲的行為如何認定?
答:甲的行為構成受賄罪,100萬元應認定為甲的受賄金額。《意見》對“特定關系人收受賄賂問題”作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以本意見所列形式,將有關財物給予特定關系人的,以受賄論處。特定關系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實施前款行為的,對特定關系人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特定關系人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后雙方共同占有的,以受賄罪的共犯論處。”
29.乙為取得某單位的供貨資格,想送該單位業務主管甲一輛價值60萬元汽車,甲為規避廉政風險仍保持車輛登記在乙的名下,該汽車長期歸甲及家人使用。甲的行為如何認定?
答:甲的行為構成受賄罪,60萬元應認定為甲的受賄金額。《意見》對“關于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問題”作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認定以房屋、汽車等物品為對象的受賄,應注意與借用的區分。具體認定時,除雙方交代或者書面協議之外,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進行判斷:(1)有無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實際使用;(3)借用時間的長短;(4)有無歸還的條件;(5)有無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
30.乙向甲行賄,甲考慮到自己即將退休,與乙約定在退休后再接受乙的財物。一年后甲退休,收受乙送的一幅名畫(價值人民幣10萬元),以及20萬元現金。甲的行為如何認定?
答:甲的行為仍構成受賄罪,30萬元應認定為受賄金額。《意見》對“在職時為請托人謀利,離職后收受財物問題”專門作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約定在其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在離職后收受的,以受賄論處。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離職前后連續收受請托人財物的,離職前后收受部分均應計入受賄數額。”
31.在收受供貨商回扣已成“行業潛規則”的不良風氣影響下,某單位多人按照產品使用量收受供貨商“回扣”,大幅提高了收入,該單位職工丙認為收受“回扣”存在廉政風險,但又害怕自己不收被同事排擠,便將每次收受的“回扣”均立即上交給市紀委廉政賬戶。丙的做法是否正確?
答:丙的做法是正確的。《意見》對“關于收受財物后退還或者上交問題”作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后,因自身或者與其受賄有關聯的人、事被查處,為掩飾犯罪而退還或者上交的,不影響認定受賄罪。”
32.產品代理商乙多次以“回扣”等形式向某單位多名人員行賄,應如何對乙追究刑事責任?
答:乙以“回扣”等形式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會構成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則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我國正逐步將行賄犯罪和行賄行為納入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如有行賄犯罪和行賄行為將會影響到個人或企業信用。
33.產品代理商乙在接受檢察機關詢問時,主動交代了自己長期向某單位工作人員行賄的犯罪事實,能否對乙從輕處罰?
答:可以。《刑法》第390條規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4.在尚未受到訊問時,甲主動向在本單位領導如實交代受賄問題,是否可以從輕處罰?
答:甲的這種行為構成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既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也可以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投案。甲在尚未受到訊問時,主動向所在單位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已經構成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35.甲被通知前往檢察院接受調查,在檢察院已掌握其犯罪事實的情況下,甲配合調查,對辦案人員如實供述了自己受賄的犯罪事實,能否對甲從輕處罰?
答:可以對甲從輕處罰。檢察機關已掌握甲的犯罪事實,甲是被動投案,因此,甲的這種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但甲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可認定為具有“坦白”情節,依據《刑法》規定,可以從輕處罰,如因甲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36.甲知道他人有犯罪行為,向辦案人員檢舉揭發,是否能從輕處罰?
答:可以。《刑法》第68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37.“從輕處罰”和“減輕處罰”有什么不同?
答:“從輕處罰”指的是,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減輕處罰”指的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如甲因受賄100萬元,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間量刑。如果甲具有從輕處罰情節,則甲的刑期會從輕但仍在3-10年之間;如果甲具有減輕處罰情節,則甲的刑期會減至3年以下。
38.供應商乙為了讓某醫院檢驗科主任甲在其銷售的醫療設備和檢驗試劑方面進行關照,長期感情投資,多次安排甲出國旅游、考察,前后為此共支付了40萬元,對于甲接受乙安排旅游的行為如何定性?
答:對于甲接受服務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受賄行為,受賄數額為40萬元。
《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財產性利益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貨幣的其他利益如會員服務、旅游等。后者的犯罪數額,以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數額計算。
39.供應商乙和某醫院藥械科主任甲因為業務往來,交往甚密,處成了“鐵哥們”,兩人無話不談。甲將包養情婦丙的事情也告訴了乙。丙無業,愛好購物、旅游。乙為求得甲對其業務的繼續關照,經常代甲的情婦丙支付奢飾品購物和旅游費用,前后共花費100萬元。對于乙的行為如何定性?
答:甲如果知情,而事后未退還或者上交的,則甲構成受賄罪。《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第二款規定:特定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后未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
乙的行為構成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乙為謀求不正當利益,向與甲關系密切的人(情婦)行賄,情節嚴重,構成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
《刑法修正案(九)》第46條規定: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40.某醫院神經外科主任甲退休前潛心鉆研醫術和科研,對于醫藥回扣嗤之以鼻,從不收受。但對于其大學同窗丙代理的藥品,礙于同學情面,關照有加。丙因此賺了不少錢。甲退休后,由甲的學生乙繼任神經外科主任,甲囑咐乙以后要繼續關照丙。甲的兒子游手好閑,沉迷網絡游戲,一直無業。丙為報答甲的關照,在甲退休后,每月向甲的兒子支付1萬元生活費,案發前共支付了30萬元。對于丙的行為如何定性?
答:如果甲知情,而事后未退還或者上交的,則甲構成受賄罪。(認定根據同39)
丙的行為構成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刑法修正案(九)》第46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