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新時代醫療衛生職業精神
2、中國醫學生誓詞
3、希波克拉底誓言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節選)
5、《衛生計生單位接受公益事業捐贈管理辦法(試行)》(節選)
6、《江蘇省衛生廳關于醫療衛生服務中索要和收受回扣、“紅包”行為的處理規定》
1、新時代醫療衛生職業精神
敬佑生命、救死扶傷、甘于奉獻、大愛無疆。
2、中國醫學生誓詞
健康所系,性命相托。
當我步入神圣醫學學府的時刻,謹莊嚴宣誓:
我志愿獻身醫學,熱愛祖國,忠于人民,恪守醫德,尊師守紀,刻苦鉆研,孜孜不倦,精益求精,全面發展;
我決心竭盡全力除人類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維護醫術的圣潔和榮譽。救死扶傷,不辭艱辛,執著追求,為祖國醫藥衛生事業的發展和人類身心健康奮斗終生。
3、希波克拉底誓言
醫神阿波羅,阿克索及天地諸神為證,鄙人敬謹宣誓,愿以自身能判斷力所及,遵守此約。凡授我藝者敬之如父母,作為終身同世伴侶,彼有急需我接濟之。視彼兒女,猶我弟兄,如欲受業,當免費并無條件傳授之。凡我所知無論口授書傳俱傳之吾子,吾師之子及發誓遵守此約之生徒,此外不傳與他人。
我愿盡余之能力與判斷力所及,遵守為病家謀利益之信條,并檢束一切墮落及害人行為,我不得將危害藥品給與他人,并不作此項之指導,雖然人請求亦必不與之。尤不為婦人施墮胎手術。我愿以此純潔與神圣之精神終身執行我職務。凡患結石者,我不施手術,此則有待于專家為之。
無論至于何處,遇男或女,貴人及奴婢,我之唯一目的,為病家謀幸福,并檢點吾身,不做各種害人及惡劣行為,尤不做誘奸之事。凡我所見所聞,無論有無業務關系,我認為應守秘密者,我愿保守秘密。倘使我嚴守上述誓言時,請求神祇讓我生命與醫術能得無上光榮,我茍違誓,天地鬼神共殛之。
4、《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對事業單位從業人員違法違紀行為處理(節選)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三章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
(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有關規定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或者社會保險基金的;
(三)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改變收費項目的范圍、標準和對象的;
(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五)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
(六)在招標投標和物資采購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
(七)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利用專業技術或者技能實施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有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三)利用職業身份進行利誘、威脅或者誤導,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利用權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資源,壓制不同觀點,限制學術自由,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五)在申報崗位、項目、榮譽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六)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制造、傳播違法違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組織、參與賣淫、嫖娼等色情活動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組織、參與賭博活動的;
(四)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
(五)包養情人的;
(六)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等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行為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5、衛生計生單位接受公益事業捐贈管理辦法(試行)(節選)
第一章《總則》
第五條 衛生計生單位可以接受以下公益事業捐贈
(一)用于醫療機構患者醫療救治費用減免;
(二)用于公眾健康等公共衛生服務和健康教育;
(三)用于衛生計生人員培訓和培養;
(四)用于衛生計生領域學術活動;
(五)用于衛生計生領域科學研究;
(六)用于衛生計生機構公共設施設備建設;
(七)用于其他衛生計生公益性非營利活動。
第六條 衛生計生單位不得接受以下捐贈:
(一)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
(二)涉及商業營利性活動;
(三)涉嫌不正當競爭和商業賄賂;
(四)與本單位采購物品(服務)掛鉤;
(五)附有與捐贈事項相關的經濟利益、知識產權、科研成果、行業數據及信息等權利和主張;
(六)不符合國家有關質量、環保等標準和要求的物資;
(七)附帶政治目的及其他意識形態傾向;
(八)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九)任何方式的索要、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十)承擔政府監督執法任務機構,不得接受與監督執法工作有利害關系的捐贈。
第七條 衛生計生單位應當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管理作為單位領導班子集體或內部民主議事會議研究決策事項。
第八條 衛生計生單位應當明確承擔捐贈組織協調管理的牽頭職能部門,負責管理日常事務(以下簡稱捐贈管理部門)。
第九條 公益性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經社會團體書面授權可以代表社會團體接受捐贈收入,不得自行接受捐贈收入。
第十條 捐贈人向衛生計生單位捐贈,應當由單位捐贈管理部門統一受理。衛生計生單位其他內部職能部門或個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
第六章 捐贈財產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條 受贈單位應當尊重捐贈人意愿,嚴格按照本單位宗旨和捐贈協議約定開展公益非營利性業務活動,不得用于營利性活動。
捐贈協議限定用途的捐贈財產,受贈單位不得擅自改變捐贈財產用途。如果確需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書面同意。
第三十三條 受贈單位應當根據捐贈協議和使用原則,按照優化配置、提高效率的原則,統籌協調,匯總編制年度捐贈財產使用方案和執行計劃,報單位領導集體或內部民主議事會議研究審定。
第三十四條 受贈單位捐贈財產使用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審定批準的捐贈財產使用方案和執行計劃。
受贈單位捐贈管理部門、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內部審計部門和相關業務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捐贈財產使用管理。
第三十五條 貨幣捐贈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捐贈協議限定用途的,受贈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責、宗旨和捐贈協議約定內容,制訂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參照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明確開支范圍、開支標準和支出審核審批程序和權限等。
(二)捐贈協議未限定用途的,受贈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使用范圍,結合本單位職責或宗旨開展公益活動,并嚴格執行單位統一的開支范圍、開支標準和財務管理制度。
(三)受贈單位以政府名義接受未限定用途的貨幣資金,應當按照《財政部關于加強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要求,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及時足額上繳同級國庫。
(四)受贈單位不得支付與公益活動無關的費用。
(五)受贈單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應當由單位領導班子集體或內部民主議事會議決定。
(六)受贈事業單位不得用捐贈財產提取管理費,不得列支工作人員工資福利等;受贈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業務主管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除捐贈協議約定外,不得用捐贈財產提取管理費和列支工作人員工資福利支出;受贈基金會相關支出應當符合《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
(七)受贈單位不得擅自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準。
(八)受贈單位應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降低活動成本。
第三十六條 非貨幣捐贈財產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捐贈協議限定用途的,受贈單位應當按照捐贈協議約定內容,制訂財產使用管理辦法,明確管理責任、使用范圍和使用流程。
(二)捐贈協議未限定用途的,受贈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使用范圍,結合本單位職責或宗旨開展公益活動,并嚴格執行本單位統一的資產管理規定,合理安排財產使用,提高使用效率。
(三)受贈單位不得用于開展非公益活動。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一條 各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衛生計生單位公益事業捐贈作出突出貢獻的捐贈人予以鼓勵和表揚。
第五十二條 衛生計生單位應當主動接受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依法監督管理。
第五十三條 衛生計生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上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經征求捐贈人意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捐贈財產交由其他宗旨相同或相似的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管理,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單位及相關責任人予以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6、江蘇省衛生廳關于醫療服務中索要和收受回扣、“紅包”行為的處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醫療衛生人員的從業行為,堅決制止收受回扣、“紅包”的違法違紀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衛生系統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收受回扣是指醫療衛生單位或醫療衛生人員在經濟往來或執業活動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受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帳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給予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
“紅包”是指醫療衛生人員,在執業活動中利用職務之便,以各種名義收受患者的錢物或者牟取的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三條 嚴禁醫療衛生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以各種名義接受回扣、“紅包”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拒收不成者,要及時報告,并于三日內上交醫院指定部門,由指定部門退還或作妥善處理。對逾期不報告、不上交的,視同收受處理。
第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情節嚴重,加重處理:
(一)領導干部和職能部門負責人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回扣的;
(二)索取“紅包”或回扣的;
(三)收受“紅包”、回扣已被處理后再犯的;
(四)收受“紅包"、回扣,給單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五條 收受回扣、“紅包”,數額不滿1000元的,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其中情節輕微的,可免予行政處分;數額在1000元以上不滿2000元的,給予行政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4000元的,給予行政嚴重警告處分;數額在4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的,給予行政撤銷職務處分。數額在5000元以上未受到法律制裁的,除給予行政處分外,按照《執業醫師法》第37條規定,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在處理收受回扣、“紅包”行為時,除根據違紀金額標準外,還應考慮其他情節。
對存在上述行為的醫療衛生人員,可同時給予通報、待崗處理,是共產黨員的,并視情節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第六條 凡收受回扣、“紅包”數額在1000元及以下,有索取等惡劣行為或屢犯的,除按照本規定第五條處理外,在年度考核中定為不合格。數額在1000元及以下、情節輕微、平時工作表現好,在年度考核中難以確定等次的人員,可先予以告誡,期限為三至六個月。告誡期滿有明顯改進的,可定為合格等次;仍表現不好的,定為不合格等次。
第七條 醫療衛生單位或科室等以集體名義發放回扣的,根據個人所得和所起的作用,追究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回扣、“紅包”的不當收益,全部沒收。
第九條 本規定中的款額包括兩年內多次收受或發放回扣、“紅包”的累計數。
第十條 醫療衛生單位在與藥品、設備、一次性衛生材料、試劑以及其他物資生產商或供應商簽訂合同時,必須載有“禁止生產供應商用回扣手段腐蝕、賄賂醫療衛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如有違反,醫療衛生單位可以終止履行合同”的條款,經查實違反的,由生產商或供應商負違約責任。該企業三年內不得參與全省范圍內醫療機構藥品招標采購競投標,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商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違規企業作相應處理。
第十一條 收受回扣、“紅包”等醫德醫風問題情況嚴重的醫院,不得申報基本現代化醫院;不得評為先進單位;在等級醫院評審中,實行單項否決;已評定等級的,降低直至撤銷等級;并根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行風建設責任制的要求,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各地衛生行政部門和各醫療衛生單位,應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違反禁止性規定的處罰內容可包括:在編在職人員待崗、延遲專業技術資格申報年限、降聘專業技術職務、調崗,扣發獎金,聘用人員解聘、進修人員退回、臨時合同人員解雇,在一定范圍內通報等。
第十三條 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醫療衛生單位執行本規定情況進行監督,如果發現公立醫療衛生單位未按本規定執行的,上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有權直接處理。
第十四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省各級各類醫療衛生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駐蘇部隊、武警部隊向社會開放的醫療單位參照執行。
第十五條 原有規定如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