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一、法律法規(節選)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9、《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
10、《護士條例》
11、《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
12、《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13、《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二、規章規范(節選)
1、新時代醫療衛生職業精神
2、中國醫學生誓詞
3、希波克拉底誓言
4、南丁格爾誓言
5、《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
6、《處方管理辦法》
7、《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
8、《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9、《醫療質量管理辦法》
10《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11、《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
12、《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
13、《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三、《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問答
Ⅰ、法律法規(節選)
一、《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
第三十三條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平等對待患者,尊重患者人格尊嚴,保護患者隱私。
第五十一條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弘揚敬佑生命、救死扶傷、甘于奉獻、大愛無疆的崇高職業精神,遵守行業規范,恪守醫德,努力提高專業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五十四條 醫療衛生人員應當遵循醫學科學規律,遵守有關臨床診療技術規范和各項操作規范以及醫學倫理規范,使用適宜技術和藥物,合理診療,因病施治,不得對患者實施過度醫療。醫療衛生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醫療衛生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依照有關執業醫師、護士管理和醫療糾紛預防處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一)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監察法》
第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三、《監察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一條 監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所稱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事業單位中,從事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工作的人員。
第二十六條 監察機關依法調查涉嫌貪污賄賂犯罪,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隱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以及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實施的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相關聯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四、《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五、《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七、《關于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單位”,既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常設性的組織,也包括為組織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或者其他正當活動而成立的組委會、籌委會、工程承包隊等非常設性的組織。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國有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四、醫療機構中的國家工作人員,在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采購活動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銷售方財物,或者非法收受銷售方財物,為銷售方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醫療機構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產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產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六、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在招標、政府采購等事項的評標或者采購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采購中談判小組、詢價采購中詢價小組中國家機關或者其他國有單位的代表有前款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的規定,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七、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產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游費用等。具體數額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
八、收受銀行卡的,不論受賄人是否實際取出或者消費,卡內的存款數額一般應全額認定為受賄數額。使用銀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給予銀行卡的一方承擔還款責任,透支數額也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八、《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累計計算受賄數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請托人財物,受請托之前收受的財物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一并計入受賄數額。
第十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出于貪污、受賄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收受他人財物之后,將贓款贓物用于單位公務支出或者社會捐贈的,不影響貪污罪、受賄罪的認定,但量刑時可以酌情考慮。特定關系人索取、收受他人財物,國家工作人員知道后未退還或者上交的,應當認定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受賄故意。
第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同時構成受賄罪和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三節、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犯罪的,除刑法另有規定外,以受賄罪和瀆職犯罪數罪并罰。
九、《醫師法》
第二十四條 醫師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簽署有關醫學證明文件,必須親自診查、調查,并按照規定及時填寫病歷等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病歷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醫師不得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以及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者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學證明文件。
第二十五條 醫師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醫療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師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并取得其明確同意。
第三十一條 醫師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不得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
第五十四條 ……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情節嚴重的,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一)泄露患者隱私或者個人信息;(二)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或者未經親自診查、調查,簽署診斷、治療、流行病學等證明文件或者有關出生、死亡等證明文件;(三)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擅自銷毀病歷等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五)利用職務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反診療規范,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治療造成不良后果;……。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醫師未按照注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范圍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第五十八條 嚴重違反醫師職業道德、醫學倫理規范,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或者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活動,五年直至終身禁止從事醫療衛生服務或者醫學臨床研究。
十、《護士條例》
第十八條 護士應當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
第三十一條 護士在執業活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暫停其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護士執業證書:……(三)泄露患者隱私的;……。
十一、《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憑證,按照診療規范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分解住院、掛床住院,不得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不得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
第十八條 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過程中,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第二十條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參保人員等人員不得通過偽造、變造、隱匿、涂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
第四十二條 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十二、《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可以責令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二)未按規定告知患者病情、醫療措施、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
十三、《藥品管理法》
第八十八條 ……禁止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代理人以任何名義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藥師等有關人員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禁止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藥師等有關人員以任何名義收受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一百四十條 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藥師等有關人員收受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或者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由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處分,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吊銷其執業證書。
Ⅱ、規范規定(節選)
一、新時代醫療衛生職業精神
敬佑生命、救死扶傷、甘于奉獻、大愛無疆。
二、中國醫學生誓詞
健康所系,性命相托。
當我步入神圣醫學學府的時刻,謹莊嚴宣誓:我志愿獻身醫學,熱愛祖國,忠于人民,恪守醫德,尊師守紀,刻苦鉆研,孜孜不倦,精益求精,全面發展;我決心竭盡全力除人類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維護醫術的圣潔和榮譽。救死扶傷,不辭艱辛,執著追求,為祖國醫藥衛生事業的發展和人類身心健康奮斗終生。
三、希波克拉底誓言
我愿盡余之能力與判斷力所及,遵守為病家謀利益之信條,并檢束一切墮落及害人行為,我不得將危害藥品給與他人,并不作此項之指導,雖然人請求亦必不與之。尤不為婦人施墮胎手術。我愿以此純潔與神圣之精神終身執行我職務。凡患結石者,我不施手術,此則有待于專家為之。
無論至于何處,遇男或女,貴人及奴婢,我之唯一目的,為病家謀幸福,并檢點吾身,不做各種害人及惡劣行為,尤不做誘奸之事。凡我所見所聞,無論有無業務關系,我認為應守秘密者,我愿保守秘密。倘使我嚴守上述誓言時,請求神祇讓我生命與醫術能得無上光榮,我茍違誓,天地鬼神共殛之。
四、南丁格爾誓言
終身純潔,忠貞職守。勿為有損之事,勿取服或故用有害之藥。盡力提高護理之標準,慎守病人家務及秘密。竭誠協助醫生之診治,務謀病者之福利。謹誓!
五、《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的部分人員或科室有違反協議管理要求的,可對該人員或科室中止或終止醫保結算。
六、《處方管理辦法》
第四十六條 醫師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方權由其所在醫療機構予以取消:……(六)因開具處方牟取私利。
七、《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醫師在考核周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機構應當認定為考核不合格:……(五)在醫療衛生服務活動中索要患者及其親友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六)索要或者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銷售企業或其工作人員給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七)通過介紹病人到其他單位檢查、治療或者購買藥品、醫療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八)出具虛假醫學證明文件,參與虛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的;……(十二)考核周期內,有一次以上醫德考評結果為醫德較差的;……。
八、《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 醫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照《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
九、《醫療質量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開展診療活動,應當遵循患者知情同意原則,尊重患者的自主選擇權和隱私權,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
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的;(二)利用工作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三)在公務活動或者工作中接受禮金、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的;(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內幕信息謀取利益的;(五)用公款旅游或者變相用公款旅游的;(六)違反國家規定,從事、參與營利性活動或者兼任職務領取報酬的;(七)其他違反廉潔從業紀律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有關規定的;(二)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或者社會保險基金的;(三)擅自設定收費項目或者擅自改變收費項目的范圍、標準和對象的;(四)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或者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五)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六)在招標投標和物資采購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影響或者損失的;(七)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利用專業技術或者技能實施違法違紀行為的;(二)有抄襲、剽竊、侵吞他人學術成果,偽造、篡改數據文獻,或者捏造事實等學術不端行為的;(三)利用職業身份進行利誘、威脅或者誤導,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四)利用權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資源,壓制不同觀點,限制學術自由,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五)在申報崗位、項目、榮譽等過程中弄虛作假的;(六)工作態度惡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七)其他嚴重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一)項規定行為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制造、傳播違法違禁物品及信息的;(二)組織、參與賣淫、嫖娼等色情活動的;(三)吸食毒品或者組織、參與賭博活動的;(四)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五)包養情人的;(六)有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拒不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等的;(七)其他嚴重違反公共秩序、社會公德的行為。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行為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十一、《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規范》。
(1)適用范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內所有從業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是指在醫療機構及其內設各部門、科室從事計劃、組織、協調、控制、決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員;醫師是指依法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預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員;護士是指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法在醫療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人員;藥學技術人員是指依法經過資格認定,在醫療機構從事藥學工作的藥師及技術人員;醫技人員是指醫療機構內除醫師、護士、藥學技術人員之外從事其他技術服務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其他人員是指除以上五類人員外,在醫療機構從業的其他人員,主要包括物資、總務、設備、科研、教學、信息、統計、財務、基本建設、后勤等部門工作人員。
(2)醫療機構從業人員基本行為規范。一是以人為本,踐行宗旨。堅持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的宗旨,發揚大醫精誠理念和人道主義精神,以病人為中心,全心全意為人民健康服務。二是遵紀守法,依法執業。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醫療衛生行業規章和紀律,嚴格執行所在醫療機構各項制度規定。三是尊重患者,關愛生命。遵守醫學倫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和隱私權,為患者保守醫療秘密和健康隱私,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權利,不因種族、宗教、地域、貧富、地位、殘疾、疾病等歧視患者。四是優質服務,醫患和諧。言語文明,舉止端莊,認真踐行醫療服務承諾,加強與患者的交流與溝通,積極帶頭控煙,自覺維護行業形象。五是廉潔自律,恪守醫德。弘揚高尚醫德,嚴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財物,不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經營企業或人員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提成,不參加其安排、組織或支付費用的營業性娛樂活動;不騙取、套取基本醫療保障資金或為他人騙取、套取提供便利;不違規參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不倒賣號源。六是嚴謹求實,精益求精。熱愛學習,鉆研業務,努力提高專業素養,誠實守信,抵制學術不端行為。七是愛崗敬業,團結協作。忠誠職業,盡職盡責,正確處理同行同事間關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諧共事。八是樂于奉獻,熱心公益。積極參加上級安排的指令性醫療任務和社會公益性的扶貧、義診、助殘、支農、援外等活動,主動開展公眾健康教育。
(3)管理人員行為規范。牢固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業績觀,加強制度建設和文化建設,與時俱進,創新進取,努力提升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提高服務水平。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擔管理責任,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切實服務臨床一線。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正確行使權力,遵守決策程序,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作用,推進院務公開,自覺接受監督,尊重員工民主權利。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嚴格人事招錄、評審、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謀取不正當利益。嚴格落實醫療機構各項內控制度,加強財物管理,合理調配資源,遵守國家采購政策,不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藥品、醫療器械采購和基本建設等工作。加強醫療、護理質量管理,建立健全醫療風險管理機制。尊重人才,鼓勵公平競爭和學術創新,建立完善科學的人員考核、激勵、懲戒制度,不從事或包庇學術造假等違規違紀行為。恪盡職守,勤勉高效,嚴格自律,發揮表率作用。
(4)醫師行為規范。遵循醫學科學規律,不斷更新醫學理念和知識,保證醫療技術應用的科學性、合理性。規范行醫,嚴格遵循臨床診療和技術規范,使用適宜診療技術和藥物,因病施治,合理醫療,不隱瞞、誤導或夸大病情,不過度醫療。學習掌握人文醫學知識,提高人文素質,對患者實行人文關懷,真誠、耐心與患者溝通。認真執行醫療文書書寫與管理制度,規范書寫、妥善保存病歷材料,不隱匿、偽造或違規涂改、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不違規簽署醫學證明文件。依法履行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傳染病疫情、藥品不良反應、食源性疾病和涉嫌傷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報告職責。認真履行醫師職責,積極救治,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增強責任安全意識,努力防范和控制醫療責任差錯事件。嚴格遵守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和單位內部規定的醫師執業等級權限,不違規臨床應用新的醫療技術。嚴格遵守藥物和醫療技術臨床試驗有關規定,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屬的知情同意權。
(5)護士行為規范。不斷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能力和綜合素質,尊重關心愛護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注重溝通,體現人文關懷,維護患者的健康權益。嚴格落實各項規章制度,正確執行臨床護理實踐和護理技術規范,全面履行醫學照顧、病情觀察、協助診療、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復指導等護理職責,為患者提供安全優質的護理服務。工作嚴謹、慎獨,對執業行為負責。發現患者病情危急,應立即通知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應及時實施必要的緊急救護。嚴格執行醫囑,發現醫囑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臨床診療技術規范,應及時與醫師溝通或按規定報告。按照要求及時準確、完整規范書寫病歷,認真管理,不偽造、隱匿或違規涂改、銷毀病歷。
(6)藥學技術人員行為規范。嚴格執行藥品管理法律法規,科學指導合理用藥,保障用藥安全、有效。認真履行處方調劑職責,堅持查對制度,按照操作規程調劑處方藥品,不對處方所列藥品擅自更改或代用。嚴格履行處方合法性和用藥適宜性審核職責。對用藥不適宜的處方,及時告知處方醫師確認或者重新開具;對嚴重不合理用藥或者用藥錯誤的,拒絕調劑。協同醫師做好藥物使用遴選和患者用藥適應癥、使用禁忌、不良反應、注意事項和使用方法的解釋說明,詳盡解答用藥疑問。嚴格執行藥品采購、驗收、保管、供應等各項制度規定,不私自銷售、使用非正常途徑采購的藥品,不違規為商業目的統方。加強藥品不良反應監測,自覺執行藥品不良反應報告制度。
(7)醫技人員行為規范。認真履行職責,積極配合臨床診療,實施人文關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愛護儀器設備,遵守各類操作規范,發現患者的檢查項目不符合醫學常規的,應及時與醫師溝通。正確運用醫學術語,及時、準確出具檢查、檢驗報告,提高準確率,不謊報數據,不偽造報告。發現檢查檢驗結果達到危急值時,應及時提示醫師注意。指導和幫助患者配合檢查,耐心幫助患者查詢結果,對接觸傳染性物質或放射性物質的相關人員,進行告知并給予必要的防護。合理采集、使用、保護、處置標本,不違規買賣標本,謀取不正當利益。
(8)其他人員行為規范。熱愛本職工作,認真履行崗位職責,增強為臨床服務的意識,保障醫療機構正常運營。刻苦學習,鉆研技術,熟練掌握本職業務技能,認真執行各項具體工作制度和技術操作常規。嚴格執行財務、物資、采購等管理制度,認真做好設備和物資的計劃、采購、保管、報廢等工作,廉潔奉公,不謀私利。嚴格執行臨床教學、科研有關管理規定,保證患者醫療安全和合法權益,指導實習及進修人員嚴格遵守服務范圍,不越權越級行醫。嚴格執行醫療廢物處理規定,不隨意丟棄、傾倒、堆放、使用、買賣醫療廢物。嚴格執行信息安全和醫療數據保密制度,加強醫院信息系統藥品、高值耗材統計功能管理,不隨意泄露、買賣醫學信息。勤儉節約,愛護公物,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措施,保持醫療機構環境衛生,為患者提供安全整潔、舒適便捷、秩序良好的就醫環境。
(9)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違反規范處理。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違反規范的,由所在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職資格或低聘、緩聘、解職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有關紀檢監察部門按照黨紀政紀案件的調查處理程序辦理;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給予相應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二、《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
一、合法按勞取酬,不接受商業提成。依法依規按勞取酬。嚴禁利用執業之便開單提成;嚴禁以商業目的進行統方;除就診醫院所在醫聯體的其他醫療機構,以及被納入醫保“雙通道”管理的定點零售藥店外,嚴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點購買醫藥耗材等產品;嚴禁向患者推銷商品或服務并從中謀取私利;嚴禁接受互聯網企業與開處方配藥有關的費用。
二、嚴守誠信原則,不參與欺詐騙保。依法依規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遵守醫保協議管理,向醫保患者告知提供的醫藥服務是否在醫保規定的支付范圍內。嚴禁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等手段騙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
三、依據規范行醫,不實施過度診療。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醫療措施。嚴禁以單純增加醫療機構收入或謀取私利為目的過度治療和過度檢查,給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風險和費用負擔。
四、遵守工作規程,不違規接受捐贈。依法依規接受捐贈。嚴禁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以個人名義,或者假借單位名義接受利益相關者的捐贈資助,并據此區別對待患者。
五、恪守保密準則,不泄露患者隱私。確保患者院內信息安全。嚴禁違規收集、使用、加工、傳輸、透露、買賣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產生的醫療信息。
六、服從診療需要,不牟利轉介患者。客觀公正合理地根據患者需要提供醫學信息、運用醫療資源。除因需要在醫聯體內正常轉診外,嚴禁以謀取個人利益為目的,經由網上或線下途徑介紹、引導患者到指定醫療機構就診。
七、維護診療秩序,不破壞就醫公平。堅持平等原則,共建公平就醫環境。嚴禁利用號源、床源、緊缺藥品耗材等醫療資源或者檢查、手術等診療安排收受好處、損公肥私。
八、共建和諧關系,不收受患方“紅包”。恪守醫德、嚴格自律。嚴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親友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嚴禁參加其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九、恪守交往底線,不收受企業回扣。遵紀守法、廉潔從業。嚴禁接受藥品、醫療設備、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療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或者經銷人員以任何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嚴禁參加其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十三、《執業藥師職業資格制度規定》
第二十八條 ……嚴禁《執業藥師注冊證》掛靠,持證人注冊單位與實際工作單位不符的,由發證部門撤銷《執業藥師注冊證》,并作為個人不良信息由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記入全國執業藥師注冊管理信息系統。買賣、租借《執業藥師注冊證》的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Ⅲ、《九項準則》問答
一、《九項準則》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適用于醫療機構內工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后勤人員以及在醫療機構內提供服務、接受醫療機構管理的其他社會從業人員。
二、江蘇省衛健委規定違反《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廉潔從業九項準則》會受到哪些處罰?
醫療衛生人員凡出現違反《九項準則》的,醫德考評不合格,不能參加評先評優,并由有關部門視情節,依規依紀依法予以處理。違反黨紀政紀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依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對涉事的醫療機構,根據情節輕重,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降低級別或等次等處理。堅持“一案多查”,嚴肅實施責任追究。
三、哪些行為屬于接受商業提成?
利用執業之便開單提成;以商業目的進行統方;除就診醫院所在醫聯體的其他醫療機構,以及被納入醫保“雙通道”管理的定點零售藥店外,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點購買醫藥耗材等產品;向患者推銷商品或服務并從中謀取私利;接受互聯網企業與開處方配藥有關的費用。
四、欺詐騙保行為是指什么?
依據《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涉及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包括:(1)虛構醫藥服務,偽造醫療文書和票據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的;(2)為參保人員提供虛假發票的;(3)將應由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記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4)為不屬于醫療保障范圍的人員辦理醫療保障待遇的;(5)為非定點醫藥機構提供刷卡記賬服務的;(6)掛名住院的;(7)串換藥品、耗材、物品、診療項目等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8)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其他欺詐騙保行為。涉及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欺詐騙保行為,包括:(1)為不屬于醫療保障范圍的人員辦理醫療保障待遇手續的;(2)違反規定支付醫療保障費用的;(3)涉及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其他欺詐騙保行為。
五、“嚴守誠信原則,不參與欺詐騙保”的內涵是指什么?
依法依規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遵守醫保協議管理,向醫保患者告知提供的醫藥服務是否在醫保規定的支付范圍內。嚴禁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等手段騙取、套取醫療保障基金。
六、“依據規范行醫,不實施過度診療”的內涵是指什么?
指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醫療措施。嚴禁以單純增加醫療機構收入或謀取私利為目的過度治療和過度檢查,給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風險和費用負擔。
七、“遵守工作規程,不違規接受捐贈”內涵是指什么?
指按照《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依法依規接受捐贈。包括: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社會捐贈資助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自愿無償的原則,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接受附有影響公平競爭條件的捐贈資助,不得將接受捐贈資助與采購商品(服務)掛鉤,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攤派或者變相攤派。醫療衛生機構必須以法人名義接受社會捐贈資助,捐贈資助財產必須由法人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使用。醫療衛生機構內部的職能部門和個人一律不得接受捐贈資助。醫療衛生機構接受的社會捐贈資助財產及其增值均屬于社會公共財產,按國家有關規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損毀。
八、“恪守保密準則,不泄露患者隱私”的內涵是指什么?
指確保患者院內信息安全。嚴禁違規收集、使用、加工、傳輸、透露、買賣患者在醫療機構內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產生的醫療信息。
九、患者隱私包含哪些內容?
患者隱私一般來說包括患者自身的隱私部位、病史、身體缺陷、特殊經歷、遭遇等。
《信息安全技術 健康醫療數據安全指南》(GB/T39725-2020)明確,個人健康醫療數據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健康醫療服務時登記的個人信息、出于健康醫療目的分配給個人的唯一標識、來自身體部位或身體物質的檢查檢驗結果數據、可穿戴設備采集的與個人健康相關的數據、接受的健康醫療服務相關數據、為個人提供健康醫療服務的服務者身份數據、個人的支付或醫保相關數據、婦幼保健數據、公共衛生數據、醫學科研數據。
十、“服從診療需要,不牟利轉介患者”的內涵是指什么?
具體內容為客觀公正合理地根據患者需要提供醫學信息、運用醫療資源。除因需要在醫聯體內正常轉診外,嚴禁以謀取個人利益為目的,經由網上或線下途徑介紹、引導患者到指定醫療機構就診。
十一、“維護診療秩序,不破壞就醫公平”的內涵是指什么?
指堅持平等原則,共建公平就醫環境。嚴禁利用號源、床源、緊缺藥品耗材等醫療資源或者檢查、手術等診療安排收受好處、損公肥私。
十二、收受患方“紅包”行為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表現為收受患者及其親友的禮品、禮金、消費卡和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參加其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
十三、醫療機構工作人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收到患方送的“紅包”應如何處理?
對于無法拒收的“紅包”,醫務人員應及時交至病區護士長處并在“紅包”登記本上進行登記,并在護士長陪同下將“紅包”返還病人。若病人仍然拒絕,可充至患方在院賬戶,告知患方且將充值的發票一并交至患方。對于無法取得聯系的,及時聯系醫院醫療行風監督處進行處理。
十四、“恪守交往底線,不收受企業回扣”的具體內涵是指什么?
指遵紀守法、廉潔從業。嚴禁接受藥品、醫療設備、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療產品生產、經營企業或者經銷人員以任何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嚴禁參加其安排、組織或者支付費用的宴請或者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安排。